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5-08-04 16:28:3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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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统一代码:52411600683189067K;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1160330000011;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光明路与大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高奇,性别:男;民族:汉;民身份证号码:412726********841X电话:173****363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医务室(卫生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该校学生提供医疗服务擅自执业案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2025424日该校提供的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22025424日该校提供的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32025424日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张高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4该校提供的张高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5陈鹏(陈皓)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2025422日对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医务室(卫生室)的现场笔录1份;82025424日对该校教职工陈鹏的询问笔录1份;92025422日对该校医务室(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陈海霞做的询问笔录1份;102025422日该校医务室(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陈海霞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53张;112025422日对该校医务室(卫生室)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122025422日提取的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医务室承包合同书1份;132025424日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提供的该校医务室(卫生室)机器消费统计表1份;14周口航运中等专业学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周卫医证保决﹝20251号)1份;15该校总务科张主任与陈海霞转账记录照片复印件7张;162025422日拍摄的陈海霞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照片复印件2张;172025422日拍摄的陈海霞身份证照片复印件2张;182025422日对陈海霞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042211332041923902)复印件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属于一般等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元伍角(1880.5元)和药品;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铁路支行账号:17170204090490002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卫202529)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卫202529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

联系电话:0394-8355698

联系人贾宏锦 丁力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卫医罚〔2025〕29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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