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日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机关 |
| 郸城县水乐汇汤泉汗蒸生活馆 | 92411625MA9FN6PE2G | 周卫公罚﹝2025﹞8号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9月23日案发,时间逾一年零六个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2025/11/18 |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