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来源: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5-30 22:19:1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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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使用
“周到办”场所码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按照要求主动使用“周到办”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单位(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周到办”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逢进必扫,逢人必查。

三、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严格落实“周到办”场所码申领张贴、扫码督促规定:

(一)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公园、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饭店、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密集场所等;

(二)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三)其他需要落实“周到办”场所码应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公共驿站、公共书坊、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等。

四、对于无法使用“周到办”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五、通过“周到办”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六、个人出入场所未按照规定扫“周到办”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使用“周到办”场所码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九、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教育体育、商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使用“周到办”场所码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任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在使用“周到办”场所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