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鹿邑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等文件,“省、市两级”联合专家组,采用系统追踪和个案追踪方法,现场走访科室和职能部门,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文件资料、病历、仪器设备及日常统计学指标,对鹿邑县妇幼保健院“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进行了现场评审。评审结果显示,鹿邑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了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周口市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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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