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4-03-06 11:59:0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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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应急20245

 

各县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版)》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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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周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出现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 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5例及以下的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健康委成立周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卫生应急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应急办、医政科、妇幼科传染病防控科以及其他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其中,市、县(市、区)急救指挥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病员转运;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的行动

卫生健康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的行动

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的行动

卫生健康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级政府启动县(市、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的行动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伤检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伤检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运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级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应立即以电话方式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到达事件现场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市、区医疗急救中心(站)构建县市、区急救网络。各级有关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院前救援需要,都要在通信、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切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向政府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支付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宣传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组织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