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贾闯委员:
您《环保系统与卫生系统检测重叠情况的提案》已收悉。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2号)第二条“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为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出具的辐射监测结果,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均应予以认可。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对相同项目进行重复监测”。市卫健委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不存在重复检测情况。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时,“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为必要材料,申请人只要提供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报告”,市卫健委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受理,不设任何附加条件和要求。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