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31日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机关 |
| 周口市川汇区御水澜庭保健服务浴池(个体工商户) | 92411602MAEUJ81Q47 | 周卫公罚〔2025〕9号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王登科、田新开、刘学迁、刘兵伟、侯东亮、刘涛、王帅、于森森、张向南、高艳伟等10人上岗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 | 2025年12月16日 |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周口市示范区易家生活超市 | 92411600MA470W3X7P | 周卫公罚〔2025〕10号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超市)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年余(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2025年12月16日 |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周口市示范区雨童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 92411600MAEAQ51L56 | 周卫公罚〔2025〕11号 |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7个月余(2025年3月至2025年11月); 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 2025年12月16日 |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