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表
来源: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6-01-04 16:10:5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2025年12月3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处罚机关
周口市川汇区御水澜庭保健服务浴池(个体工商户) 92411602MAEUJ81Q47 周卫公罚20259号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王登科、田新开、刘学迁、刘兵伟、侯东亮、刘涛、王帅、于森森、张向南、高艳伟等10人上岗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 2025年12月16日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示范区易家生活超市 92411600MA470W3X7P 周卫公罚〔2025〕10号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超市)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年余(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2025年12月16日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示范区雨童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92411600MAEAQ51L56 周卫公罚〔2025〕11号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7个月余(2025年3月至2025年11月);
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2025年12月16日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