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处罚机关 |
周口市示范区目之韵养生馆 | 92411600MACUR9BT59 | 周卫公罚﹝2024﹞4号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2023/9/19 |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