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纳入其中。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项许可清单管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近年来,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但是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中,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举措来指导和规范相关工作。为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在征求并吸收全省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第三人民医院(省职业病医院)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和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
(二)资格认定(第六条至第九条)。根据《职业病诊断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将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五个诊断类别;明确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具备的条件;细化了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从业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根据《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从业行为进行了规定。
(四)定期考核与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根据《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3年;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相应诊断类别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个类别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对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变更、补发或注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换证要求、实施日期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