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4-11-20 09:34:2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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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省中医药强省建设大会精神,坚持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医疗卫生事业,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根据《河南省中医药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原《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14〕14号)自2014年试行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了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有力促进了全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随着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办法已经不能满足中医药科学研究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全省中医药强省建设大会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将修订《办法》作为2024年重点开展的工作事项之一,成立了起草专班。经过前期调研、资料收集、专家座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省直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申请、评审、管理、验收、奖惩、附则等7章,共52条。

  (一)总则

  1.课题类型包括:重大专项、重点课题、普通课题、联合共建课题等其它纳入管理的专项课题。

  2.为支持河南省中医药科学院发展,其设立的课题,经申请可纳入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管理。

  3.课题实行分层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共建单位、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和申请人。

  (二)申请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制定和发布《河南省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申报指南》,指导课题申请。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课题的申请。

  (三)评审

  1.评审立项包括课题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

  2.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3.专家评审以中医药领域专家为主,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

  (四)管理

  1.建立以课题承担单位为管理主体的过程管理机制。

  2.课题经费要独立核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课题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3.课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按计划实施或正常执行时,按照相关程序,可调整部分内容,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核查。

  4.课题因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经费配套无法落实、违规使用经费、违反科研诚信、违背医学伦理、组织管理不力、脱离管理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承担单位应终止课题并报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核定或撤销处理,相关经费按要求退回。

  (五)验收

  1.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课题验收,课题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或主持,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

  2.课题验收包括材料审查、会议答辩等形式,视情况也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其他形式。

  3.专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和“不通过验收”三种,限期整改的课题,由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不通过验收的课题,由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撤销该课题。

  (六)奖惩

  1.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课题验收结果和成果产出、转化情况,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课题。优秀课题推荐省中医药科技成果奖时不受名额限制。

  2.撤销的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中医药科研专项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出现课题被撤销,适度压减其下年度申报指标数量。

  3.课题研究不得违反保密、伦理、知识产权、科研诚信等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科技安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中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