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如何化解公立医院历史合规债务?
因为诸多历史原因,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立医院承担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投入,医院公益性质弱化,出现了公立医院举债搞基础建设、负债购置设备等情况,形成了一批长期债务。为解决公立医院长期负债问题,三明市政府于2012年下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的意见》(明政文[2012]70号),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医疗服务保障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必须由各级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审批、建设。”三明市财政局于 2012年5月,牵头组织原卫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22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长期债务进行调查摸底并锁定历史债务,对2012年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合规的长期债务4.51亿元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本息由同级政府结合实际分不同年限化解(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市级公立医院0.73亿元合规债务,县级财政承担县级公立医院3.78亿元合规债务);对于自行突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无序扩张床位和擅自挪用药款发工资等债务由公立医院自行负担。
同时,为避免公立医院产生新的长期债务,三明市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六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政府承担。此外,明确了公立医院发放医务人员薪酬不得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也不得亏损兑现工资,当医院无法兑现医务人员档案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