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市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委办公室。本系统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和卫生健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国家保密局和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章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明确解读范围。我委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我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市政府审定,起草科室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第三条 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鼓励各科室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建立解读队伍。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养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五条 健全解读机制。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和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四章 重要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二条 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委宣传科负责检测、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贴,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五)公开回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三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席密切的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