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并进行动态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信息;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法规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计划规划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专项规划、工作总结等信息。
4.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医疗卫生考试信息等。
5.行政权力运行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应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0.其他信息。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1.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重大决策预公开;专项规划等。
2.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等。
3.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
4.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
5.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资源配置涉及本机关的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市卫生健康委层面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周口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1.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wsjkw.zhoukou.gov.cn/);
2.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名称: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线下现场查阅点: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6楼阅览室(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周口市卫生健康委614房间)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规范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件人电话:0394-8233649,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邮编:466000。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394-8233649,传真号码:0394-823364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受理机关名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4-8233649
邮政编码:466000
电子邮箱:zkswjwbgs@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五、监督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会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